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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南*股份索赔时间,收到处罚决定,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作者:谢保平 律师  时间:2024年06月04日

南*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6月3日江苏南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 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南*股份的关联人情况
自南*股份2017年8月上市以来,李*一直是南*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2020年至今,常州*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源)实际控制人为李*。2018年4月成立至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禾目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禾目乐影)实际控制人为李*。
二、南*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0年3月至2022年12月,南*股份将其从银行获取的贷款经由供应商常州市毕*印务厂、常州市*彩印有限公司等中间方转至李*、实*电源、禾*影等关联方,导致南*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3,600万元。其中,2020年3月23日南*股份发生资金占用1,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0%,达到临时报告披露标准,南*股份未及时披露,对后续发生的资金占用也未及时披露。
三、南*股份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20年3月至2022年6月,南*股份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合计 30,050万元,其中:2020年全年发生额9,2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1-6月发生额为11,000万元,余额为0;2021年全年发生额13,500万元,余额为0;2022年1-6月发生额7,350万元,余额为2,000万元。前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发生额分别占南*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记载净资产的13.13%、15.93%、20.61%、11.11%。 南*股份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四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在2020 年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截至2023年4月26日,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及利息。2023年4月28日,南*股份披露了2022年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
证监局决定:
一、对江苏南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三百万元罚款;
二、对李*给予警告,并处以四百五十万元罚款;
三、对项*华给予警告,并处以九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南*股份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0年3月23日至2023年4月27日之间买入603880南*股份,且在2023年4月28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南*股份违规依据:
2023年7月28日江苏南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 长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102023006号、证监立案字0102023007 号)。
2024年5月22日江苏南方*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苏处罚字[2024]5号)。

律师资料

谢保平律师
电话:1895912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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