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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小议新证券法下的“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及股民索赔模式
作者:谢保平 律师  时间:2020年03月02日

全国股民关注很久的新证券法终于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增加投资者保护专章是本次证券法修改的亮点之一,我国股市是典型的散户市场,和散户们切身利益相关的是“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而且证券法规定股民对于索赔集体诉讼采取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机制,股民对此规定必定是热烈欢迎的。不过证券维权律师谢保平律师认为此制度具体落地还需要有一定的条件。
一、投资者保护机构将来可能不是对所有实施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都启动代表人诉讼
        中证中小投资者保护中心在2019年12月30日公开表示“适当时机选取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其他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将来也许也会选择这种操作模式。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诉讼主体可能会“忙不过来” 
        因为除了证监会、深沪交易所设立相应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外,社会上其他的投资者保护机构数量很少,考虑到证券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数量比较多,投资者保护机构到时候可能会忙不过来。
三、实行“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的条件 
        “集体诉讼”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进一步出台相关规章制度,这样规则才可以真正落地。 
        目前可以确定的是投资者保护机构倾向于对典型案件启动代表人诉讼,典型案件如何选取要有相关的配套制度、相关规定,否则投资者保护机构选择起诉哪家上市公司,不诉哪家上市公司没有依据可循。另外也可能会带来不公平,因为集体诉讼下索赔的诉讼案件将会剧增,极有可能会出现“一场诉讼毁掉一个上市公司”的情形。
四、目前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单独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并案审理)审理模式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 
        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有以下三种维权方式: 
        1、分别起诉,在投资者内部选出代表进行诉讼; 
        2、投资者起诉后,法院发出公告,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向人民法院进行登记; 
        3、修订后的证券法新增加的“集体诉讼”。 
        其中前两种索赔方式在民事诉讼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没有一家法院采用,都是将这两种审理模式“束之高阁”,目前全国法院采取的都是“单独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并案审理)审理模式,本次证券法修订对这这两种也只是引用。 
        真正在制度上创新的是第三种,即: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提起诉讼后,不需要投资者另行授权或登记,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名册即可向法院登记,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确表示退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对已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然而正如前文所述,中国目前暂不具备实行“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的条件。 
        因此,“单独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并案审理)审理模式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存在。
五、新修订的证券法实施后,谁来为投资者计算赔偿具体金额 
        根据新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三种审理方式将会并存,由投资者保护机构发起的“中国式证券集体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会为投资者计算投资损失。如果法院采取另外两种审理方式,则由投资者自己进行计算。 
        而由于证券索赔的专业性,投资者自己很难准确计算赔偿金额。据谢保平律师团队接触的投资者来看,许多投资者连自己是否符合条件都不清楚,更别提计算赔偿金额了。对于金额大且交易频繁的买进卖出的客户,更是难上加难。稍有理解错误,便有可能造成几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金额差距。 
        综上所述,新修订的证券法,理论上投资者索赔的数量将会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增加,投资者维权将进入全部股民索赔的新时代,但是法律条文到具体落地还需要相关配套规定,这需要一定的时间,可以预见单独诉讼和并案审理的普通共同诉讼,未来一段时间内仍然是法院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主流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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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保平律师
电话:1895912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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