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是大理石销售商,B采购A的大理石,一开始B还挺讲信用,能按时支付货款,A感觉B值得信赖,因此彼此的付款期限也就越拖越长。
后来A由于资金紧张向B索要货款,可B找各种理由推脱,在A的要求下B出具了欠条一张,后来尽管又多次索要,A还是没有拿到应得的货款。
2年后万般无奈的A委托南京债权债务律师谢保平律师代理维权。
可A提供的欠条上只有B的签名,既没有其身份信息也没有居住地址,后来通过询问,谢律师知道了B的电话号码。
就是凭这一个电话号码,谢保平律师利用多年的诉讼经验和诉讼技巧,通过合法手段查询到了B的身份证号和居住地址......
现在该案已经调解结案,A对谢保平律师的工作十分满意。
附调解书: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民特**号
申请人:**,男,19**年**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
码*******,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平,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男,19**年*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汉族,居民,住山东省****6号
本院于2019年8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申请人**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
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 结
申请人**与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9年8
月26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如下
一、申请人**欠申请人**货款75000元及利息5000
元,共计80000元。申请人**同意申请人**分两期支付
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4000元,于2020年4月30
日前支付余款40000元;
二、若申请人**未按期履行,则另加付10000元违约金,
申请人**可就申请人**未履行的部分视为全部到期和违
约金10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
三、本案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的调解
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申请人**与申请人**于2019年8月26日经南京市
江宁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19)苏**诉前调
**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
方当事人
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